浙江省杀人案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2022-04-06 00:14:58 来源:南平 咨询医生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微博之江天平消息,2014年4月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温岭杀人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判决,驳回了被告连恩青的上诉,维持了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连恩青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3月18日至3月26日,被告连恩青在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鼻部手术。由于术后效果不佳,连恩青多次到医院投诉,多次到其他医院就医,但均无进展。2013年10月25日上午8时20分左右,连恩青带着事先准备好的锤子和尖刀来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医护人员行凶,造成1死1重伤。经司法鉴定,连恩青作案时意识清晰,作案动机现实,辨认控能力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2014年1月27日,台州市中级医学会故意判处被告终身死刑事权利。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连恩青手术过程中没有医疗事故。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处理连恩青的投诉和后续处理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缺陷,并进一步加深了其误解。原判决也确认了这一点,但这一缺陷并不是由案件中的受害者造成的,受害者在案件的原因上也没有过错。2013年8月10日至10月15日,连恩青入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治疗。入院和出院诊断是一个持久的妄想障碍。原审法院委托浙江省立通德医院司法鉴定所专家对其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对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犯罪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连恩青患有疑似疾病,犯罪时意识清晰,犯罪动机现实,认定和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人在一审中出庭阐述鉴定情况,连恩青对其完全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没有异议。当发现连恩青的整个犯罪对象有明确的动机时,连恩青在故意准备犯罪动机。可以自由控制自己的行为。连恩青具有明确识别自己行为的能力和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因此,连恩青及其二审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足,不予接受。二审认为,被告连恩青因对手术结果不满意而向医生发泄情绪,闯入医院用锤子和尖刀公开故意杀害他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犯罪。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厉处罚。原判决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上述裁决。

编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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